第719章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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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是一个点。着手前是预备,着手后就只能分既遂和未遂了。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未遂的量刑差很多。关系到被告人是在里面蹲十年以上,还是构成犯罪但不予处罚的问题。”方轶一脸严肃的说道。

“看来,这案子上诉被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了。”周颖无奈道。

“怎么,你可怜被告人了?”云乔眨着大眼睛看向周颖,眼神复杂的问道。

“怎么可能!朱永秋让他媳妇把人骗来,他动手杀人,这是典型的共同犯罪,两人都构成杀人罪。

我刚才那么说,纯粹是从专业角度考虑。这个案子在网上传的很快,其实对于被告人来说,多一个保险诈骗罪,还是少一个保险诈骗罪,都是一样的,最后本案的被告人肯定都是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周颖解释道。

“其实,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我在读博士的时候,接触过一个案子,那个案子的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并骗取了保险金,后来中院就是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的数罪并罚。

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形,在我看来,这个案子实际上不构成保险诈骗。因为被朱永秋和齐春莉杀死的被害人李玉(二傻子)并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朱永秋自己。

朱永秋和齐春莉杀死李玉并焚尸烧屋,只是想以此来制造被保险人意外被烧死的假相,以便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法律条款本身就没办法照顾到所有方面,再加上个人理解不一样,所以难免会有不同的意见。”方轶接着解释道。

周颖对该案的定性上虽然有些吃不准,但是在案件的大方向上判断是准确的。这并不是说周颖的专业能力有多强,而是因为二被告人犯了众怒,又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想不死都难。

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朱永秋和齐春莉所提关于齐春莉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李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省高院依法将本案上报最高院核准,不久后,最高院完成死刑复核,朱永秋和齐春莉被执行了死刑。当然这都是后话。

马上要期末考试了,方安志每天都要复习到凌晨一二点钟,不过好在家距离学校比较近,早上他能多睡一会儿。

这段时间方轶比较忙,无法工作和儿子两不误,所以上个周末他带儿子小志回村散心,他跟父亲方有财商量了下,将他接到了市里,专门负责接送小志。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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