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章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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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iv id=center_tip><b>最新网址:www.tpsge.info</b> 周颖和云乔听后,默默的点了点头,表示对方轶的观点认同。伍庆辉也似懂似不懂的点着头,充数。

“说完第一阶段后,咱们再说第二阶段。

朱永秋与齐春莉密谋以干活管饭为由,将被害人李玉(二傻子)引诱至家中,然后将其杀死,并将其尸体放入西厢房内烧毁,借以造成朱永秋被意外烧死的假相。

朱永秋、齐春莉共同杀死李玉(二傻子)后,朱永秋逃往外地躲藏起来,齐春莉则出面向公安机关报假案,以骗取公安机关出具有关朱永秋的意外烧死的证明,以便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从上述情况看,朱永秋和齐春莉共同杀死李玉(二傻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后,二人焚烧李玉(二傻子)尸体,制造朱永秋被意外烧死的假相,是为了实施保险诈骗制造条件,做准备,同样也可以被视为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

综上,被告人朱永秋前后两次杀人的行为,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诈骗保险金,但两次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不论哪一个单拎出来都是一个完整的行为。

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在法院审批时,只能选择定一个罪,而不能对同一行为既定抢劫罪,又定保险诈骗罪(预备)或者既定故意杀人罪,又定保险诈骗罪(预备)。

所以,中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重罪对朱永秋定罪处罚是正确的。而针对被告人齐春莉的行为,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方轶看向三人,接着解释道。

“师父,我多问一句,为什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的预备,而不是保险诈骗的未遂,二被告人不是已经开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了吗?”云乔不解的看向方轶。

“保险诈骗是预备还是未遂,我认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二被告人是想通过编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针对上述情况,理论界有两个观点:一是认为行为人开始实施编造虚假保险事故时,即为‘着手’;二是应以行为人开始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为‘着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后一个观点。我也认为后一个观点更合理。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包括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国家的保险制度。

只有当行为人以虚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时,才可能对保险诈骗罪所保护的上述客体造成实际威胁。

在行为人制造假相后,但未来得及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前,我认为行为人实质上仍是在为保险诈骗做准备,还谈不上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被告人朱永秋、齐春莉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预备,不属于未遂。”方轶解释道。

“哦,如果这么说,这类案件,只有当被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才算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的行为都是犯罪预备。”周颖噼里啪啦的打完字后,看向众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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