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6章 长点心吧!(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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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iv id=center_tip><b>最新网址:www.tpsge.info</b>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即将到期之时,采用变卖资产的手段,逃避债务,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

上诉人名下的两家公司账目不仅混乱,而且款项往来繁杂,无法明确的将收到的资产转让款项与公司支出款项一一对应,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上诉人故意为之,就是为了避免我们查清款项去向。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上诉人基于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在贷款到期前转让抵押物,并将转让款项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转移,以达到混淆试听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检察员义愤填膺的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上诉人余三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先分析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上诉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有些行为可以直接证明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

而有些行为只能间接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可能性,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借款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纪要内容,对于借款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而且纪要还明确提出,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上述纪要规定,辩护人认为,判断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借款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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