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4章 妥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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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iv id=center_tip><b>最新网址:www.tpsge.info</b> 在这个案例中,医科大学的毕生生在担任见习医生期间,负责治疗的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由于该案争议比较大,省人大就此案向全国高官会法工委提出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的含义”的法律询问。

当时法工委明确答复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一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师父,在该案例中,见习医生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是他是在医院实习,医院的资质是合法合规的。

而陶继的案子,陶继持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是没有在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虽然两个案子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应该可以参考下。”云乔说道。

方轶放下手中的案例,摸着下巴,思索了片刻后看向云乔:“干的不错,这个案例与咱们的案子很像,可以参考下。还有其他材料吗?”

“有,我查了下《执业医师法》您看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云乔将印有法律规定的文件递了过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乔读着法律规定。

“你怎么理解这条规定?”方轶微笑着看向云乔。

方轶是刑法学博士不假,但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他不可能哪方面的法律规定都知道,非法行医不是暴力型犯罪,涉及医疗行业的专业知识,行政方面的制度比较多,虽然他在上学时接触过一些医学方面的案例,但是研究的不深,所以在碰到这类案件时需要参考相关案例、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师父,我认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是衔接的。

《刑法》的非法行医罪就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云乔一脸得意的说道。

“我不这么认为,你的观点不完全正确。

你看,虽然《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是《执业医师法》毕竟是对执业医师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律,它侧重的是行政方面的管理,在该法中,关于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比较具体,而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却比较模糊,这是因为对于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所以,这个《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并不是为了衔接《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方轶想了想,解释道。

“哦,是这样啊!”云乔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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