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章 小绵羊(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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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权,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公诉机关认为,当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只能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而不能作防卫准备,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能呼救或逃跑,只有在呼救或逃跑无效时才能就地取材或夺取对方工具进行防卫,这一观点显然不合情理,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其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价值取向上,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恶扬善。

被告人谈培才面对覃雷明等人的恶意寻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的反应,对此不应有过度的苛求与限制。

因此,即便在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谈培才的推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去恶扬善的刑法本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谈培才事先准备弹簧刀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为了斗殴。

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性时,才能进行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规定中的‘不法侵害’,是指非法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为人所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仅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指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轻重如何,被侵害人都可以立即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公诉人提到的‘事前防卫’中所谓的‘事前’,是指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开始。对已经开始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当轻微,防卫人也有权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此种情形不属于所谓的‘事前防卫’。

本案中,被害人卫润泉与他人结伙持械围堵谈培才,其打谈培才嘴巴的行为,表明其对谈培才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虽然被害人的行为比较轻微,但从案发当时的情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会就此罢休,不施加更为残暴的手段。”说到此处,方轶停顿下来,咽了口唾沫,湿润下干渴的嗓子。

一旁,一言不发的云乔,心里感到异常气愤:难道被打者只能做小绵羊?只能等待公安机关的救济,不能反抗自卫?!那《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何在,说话怎么不过大脑啊,早上出来没吃药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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